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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岛惠创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惠创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755号原告:青岛惠创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5032户。法定代表人:陈功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章,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环海经济开发区兴海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汉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惠创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惠创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惠创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