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钟贵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钟贵瑞,黄群丽,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36号凯祥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9393-1。负责人林大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月瑜、丁丽晶,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贵瑞,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群丽,女,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7号14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301794-7。法定代表人李锦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小金,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钟贵瑞、黄群丽、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本金5417059.7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洪淑团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贵瑞、黄群丽址在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87号302室房产,经评估上述房产价值4161349元,后经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拍卖执行得款4871349元。扣除诉讼费24860元、执行费56905元、评估费11000元,本案分配到款4778584元。另,经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胡小金于2017年4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胡小金确认截止2017年4月17日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120990.8元在三年期限内分期偿还。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履行债务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所确定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权利意思自治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也可以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