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白雪、啜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啜爱军,啜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雪,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啜爱军,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啜胜利,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所在地衡水市枣强县。白雪申请啜爱军、啜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啜胜利名下的车辆、扣划了被执行人啜爱军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视案情且���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代理)审判员姚信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