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揭凤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揭凤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902号罪犯揭凤华,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浙衢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揭凤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揭凤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揭凤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揭凤华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揭凤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揭凤华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