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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73号原告: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北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XB55F。法定代表人:杨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涛,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0984176。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四川省简阳环保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