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芳与中信金创(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芳,中信金创(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363号原告曹芳,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唐苗,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基伟,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信金创(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504号。法定代表人杨涛。被告杨涛,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芳诉被告中信金创(厦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曹芳负担。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代 玉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