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袁某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袁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砖厂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某给付砖厂承包费60732.88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950元,共计116682.88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袁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调查袁某称向贺爱民承建的长武县妇幼保健站和梁会民承建的长武县公安局拘留所工地供砖,砖款均未收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梁会民应给付袁某的砖款56682.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