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杨腾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杨腾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南侧。 被执行人杨腾达,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腾达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昌刑初字第01188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4执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生 审 判 员 董闻昕 审 判 员 赵一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