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星与陈德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星,陈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374号原告:郭星,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春,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星与被告陈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郭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0元由郭星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