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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星与陈德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星,陈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374号原告:郭星,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春,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星与被告陈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郭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0元由郭星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