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王怀京,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京,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对广饶浩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浩丰湖项目拆迁补偿款中享有的股权收益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