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佳、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罗佳,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负责人龙再湖,行长。被执行人罗佳,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韩明,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罗佳、韩明金融借贷纠纷[案号(2005)江安民初字第917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佳、韩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佳、韩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53361.26元及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罗佳、韩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