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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盛世香与王伟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盛世香,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关于盛世香与王伟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第76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盛世香11350元。2、案件受理费42元、执行费71元】。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2017年4月18日我院将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盛世香,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