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季学斌与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斌,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7407号原告:季学斌,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冯潇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黄家骝,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季学斌与被告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学斌的起诉。原告季学斌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2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