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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童洋洋、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童洋洋,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86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飞凤,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童洋洋,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狮子山区。被告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牛埠镇土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51493749P。法定代表人张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洋洋、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童洋洋、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童洋洋、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