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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张学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张学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402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中路1号7幢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548320567。负责人:何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男,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志,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张学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