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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艾某与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1号艾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1、李某2: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3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李某1、李某2由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各执行960元,李某1负担受理费100元,转到本院已支付艾某的代理人赵吉凤3940元,王某2负担执行费50元。现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王某1的的存款1040元,支付艾某的代理人赵吉凤1040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