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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刘荣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刘荣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8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兴,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刘荣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荣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86044.68元(其中透支本金79959.19元、利息2956.64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328.71元、其他费用800.1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7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办金穗信用卡,卡号为62×××93。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并从2014年9月8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1月7日,累计透支本息86044.68元,其中透支本金79959.19元、利息2956.64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328.71元,其他费用800.14元。原告遂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起诉的上述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另查明,《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告诉请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均有合同依据,故被告应负向原告清偿透支本金及相应利息、滞纳金、费用的责任。截止至2017年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79959.19元、利息2956.64元、滞纳金2328.71元,其他费用800.14元,并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要求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此后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荣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86044.68元(其中透支本金79959.19元、利息2956.64元、滞纳金2328.71元、其他费用800.1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7日;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9959.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5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刘荣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