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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江西聚诚水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江西聚诚水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12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聚诚水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工业开发区水暖卫浴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虞世孟,经理。被告: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6号。法定代表人:谷亨武,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江西聚诚水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市炫武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