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世生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生,杨硕,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874号原告:杨世生,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原告:杨硕,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世生、杨硕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世生、杨硕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生、杨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生、杨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杨世生、杨硕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