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061号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加新,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顾某某,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