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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行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保1号申请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彭林东,局长。被申请人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万阅城*号楼*座**楼。法定代表人郭海涛,经理。被申请人郭海涛,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海涛涉嫌传销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17月4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掌中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120000元(账户:16×××86)。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5000000元(账户:16×××97)。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700000元(账户:62×××14)。冻结被申请人郭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银行存款500000元(账户:62×××5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超审判员 曹瑞琪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丙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