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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国胜、余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胜,余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胜,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余延明,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国胜与余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延明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延明与王彩玉共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43幢东单元601室的房产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