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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秦根林与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林,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李美珍,李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93号原告秦根林,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明,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98号。法定代表人龚艳,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元斌,该局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钱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美珍,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中区)新湖村2号。第三人李菊芳,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中区)光荣渔村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林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根林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