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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秀,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朱锦秀,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洪源。被执行人张洪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吕雪华,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智兴。申请人朱锦秀与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82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4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张洪源、吕雪华、苏州斯迈特东方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均已被我院轮候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5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