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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颐清等与王家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颐清,尹惠,王家,王伟,程秀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639号原告:林颐清,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尹惠,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伟,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程秀兰,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颐清、尹惠诉被告王家、王伟、程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林颐清、尹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颐清、尹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颐清、尹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0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林颐清、尹惠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