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林颐清等与王家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颐清,尹惠,王家,王伟,程秀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639号原告:林颐清,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尹惠,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伟,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程秀兰,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颐清、尹惠诉被告王家、王伟、程秀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林颐清、尹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颐清、尹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颐清、尹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4050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林颐清、尹惠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