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余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余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新安路4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851667532K(1-1)。主要负责人:江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有生,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余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有生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火车站对面,房产证号为歙房字第35**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有生��下坐落于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火车站对面,房产证号为歙房字第35**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