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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高耐斯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柏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高耐斯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陈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异议人)黄石市高耐斯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耐斯热工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柯加法,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柏胜。申请复议人高耐斯热工公司因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大冶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宇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向申请复议人高耐斯热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陈柏胜在申请复议人高耐斯热工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72,000.00元,并于2016年7月13日提取上述到期债中的157,524.50元,未按到期债权有关程序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执异62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