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邹远艳、钟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邹远艳,钟庆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新东路。负责人:徐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职工。被告:邹远艳,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钟庆丰,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系被告邹远艳丈夫。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兴支行”)诉被告邹远艳、钟庆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远艳、钟庆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东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852.62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1.2017年4月10日前为35343.92元;2.2017年4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7日、2014年2月21日,被告邹远艳与原告及原告下辖公园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邹远艳在农行东兴支行处办理卡号分别为62×××70、46×××56的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需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原告有权止付被告贷记卡,有权止付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合约签订后,被告邹远艳先后多次持卡进行消费交易用于家庭开支并透支款项,且没有按规定偿还,截至2017年4月10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852.62及相应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35343.92元。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邹远艳、钟庆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庆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邹远艳、钟庆丰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邹远艳、钟庆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农行东兴支行与被告邹远艳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借款,被告到期未能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远艳、钟庆丰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99852.62元和利息(利息计算:1、2017年4月10日前为35343.92元;2、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7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远艳、钟庆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户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市分行;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畹婕人民陪审员 冯海燕人民陪审员 利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永玲附:相关银行账号1、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的,可直接存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2、义务人主动交纳诉讼费的,请存入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3、当事人交纳上诉诉讼费的,请存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