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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简卫新、游子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卫新,游子贵,陈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简卫新,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游子贵,男,1971年10月29日,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陈雪文,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教师,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简卫新与被执行人游子贵、陈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游子贵、陈雪文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