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慧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慧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慧霞,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慧霞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7)津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慧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2016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吕慧霞趁天津市河东区的天津河东钟山医院四楼院长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魏某放置于办公桌下的人民币67020元,后将赃款存放家中。后被害人魏某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9日在被告人吕慧霞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收缴赃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7020元,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慧霞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魏某陈述,证人董某、炊某、牛某证言,照片,收费票据,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慧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吕慧霞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慧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关于上诉人吕慧霞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吕慧霞盗窃他人财物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吕慧霞系初犯,自愿认罪,涉案赃款已经大部分追缴及家属积极退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返还等情节,从轻判处吕慧霞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量刑在法定幅度以内,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慧霞的上诉理由无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