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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梁绍容与侯威民间借贷纠纷终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容,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梁绍容,女,生于1941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侯威,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侯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华辉借款2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侯威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722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梁绍容发现被执行人侯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