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梁绍容与侯威民间借贷纠纷终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容,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梁绍容,女,生于1941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侯威,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侯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华辉借款2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侯威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722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梁绍容发现被执行人侯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