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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小定、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定,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定,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亮亮,系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定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长泉新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小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泽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