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召军与付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刚,陈召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召军。上诉人付刚因与被上诉人陈召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付刚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通知,但上诉人付刚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