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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与周自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周自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69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和,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自立,男,生于1992年5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与被告周自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自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公司撤回对周自立的起诉。审判长  任晓东审判员  李雪琴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