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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丽容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村东坊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24号原告潘丽容,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何惠仪,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登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关海权,镇长。出庭负责人陈仲文,该府城乡统筹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杜卓伟,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锦诚,该府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8号。法定代表人郑灿儒,区长。委托代理人邓小晶,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亚兰,该府工作人员。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村东坊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村。负责人谭喜添,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容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决定书》,原告于庭审中表示法庭在收到上述材料时视为原告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丽容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丽容负担。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