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亮亮、廖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亮亮,廖倩,缪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亮亮,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倩,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圣龙,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星,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亮亮、廖倩因与被上诉人缪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亮亮、廖倩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廖倩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其不应作为一审被告。案涉借款的借款人是姜亮亮,借款未交付给廖倩,也未用于姜亮亮与廖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二、一审中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证明案涉借款已经还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缪圣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缪圣龙系因为廖倩是案涉借款的保证人而起诉廖倩,并非因其与姜亮亮系夫妻。一审法院依照姜亮亮出具的对账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缪圣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姜亮亮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2.廖倩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姜亮亮、廖倩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亮亮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4月9日向缪圣龙借款500000元、600000元,分别约定2015年1月15日、2015年5月8日前一次性归还,均约定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并按日1%支付违约金。廖倩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姜亮亮于2016年11月24日向缪圣龙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其共欠缪圣龙借款本金2100000元,分别为:2014年7月17日借款500000元,姜亮亮签字,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16日借款500000元,姜亮亮、廖倩签字,利息付至2015年12月17日;2015年4月9日借款600000元,姜亮亮、廖倩签字,利息付至2015年12月9日;2015年8月20日借款500000元,姜亮亮、廖倩、缪竹林签字,利息付至2015年12月20日。其中2014年7月17日、2015年8月20日出具的两份借条缪圣龙已另案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判决:一、姜亮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缪圣龙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廖倩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姜亮亮、廖倩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从案涉借款的借据内容看,廖倩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字,确认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缪圣龙一审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廖倩提出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不应作为一审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姜亮亮、廖倩在一审证据交换中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交易均发生在姜亮亮对案涉借款出具对账单之前,在缪圣龙持有案涉借款借据,且姜亮亮签字确认对账单的情况下,姜亮亮、廖倩仅以该银行交易明细主张借款已经还清,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姜亮亮、廖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姜亮亮、廖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树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