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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亚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并。被告人李亚涛,男,汉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2006年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亚涛在其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福安后街271号三楼一房间内,容留郑某耀、林某、方某光、陆某一起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李亚涛、郑某耀、林某、方某光、陆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含量检测试剂板结果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亚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亚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亚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