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翁国民与陈建林、郑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民,陈建林,郑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592号原告:翁国民,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建林,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郑志琴,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民与被告陈建林、郑志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国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国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翁国民负担。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