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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翁国民与陈建林、郑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民,陈建林,郑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592号原告:翁国民,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建林,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郑志琴,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民与被告陈建林、郑志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国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国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翁国民负担。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