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财保17号申请人: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负责人:孙会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刘明宙,总经理。申请人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850253.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2017年4月1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850253.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太敏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