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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秀兵与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祥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兵,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祥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742号原告:许秀兵,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升,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晨旭,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海南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任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同来,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祥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海支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秀兵诉被告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祥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许秀兵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秀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秀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6278.00元,减半收取为81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139.00元,由原告许秀兵负担。审 判 长  霍春刚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人民陪审员  杨静萍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