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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赫章汇丰寄卖行与陈光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汇丰寄卖行,陈光稳,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98号原告:赫章汇丰寄卖行,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南门村,组织机构代码证L8399101-6。法定代理人:邓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朝绪,男,1977年7月18日生,住赫章县,系该寄卖行股东。被告:陈光稳,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张敏,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中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晨,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赫章汇丰寄卖行诉被告陈光稳、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赫章汇丰寄卖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汇丰寄卖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36.00元,减半收2968.00元,由原告赫章汇丰寄卖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松人民陪审员  吴道华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