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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张世平、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张世平,杨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男。被执行人张世平,男。被执行人杨彩霞,女。高继兵申请执行张世平、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继兵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世平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世平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