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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少会、卓本高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少会,卓本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少会,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珙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宜宾市看守所内)。指定辩护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卓本高,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珙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宜宾市看守所内)。指定辩护人张海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少会、卓本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川15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少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少会、卓本高因对被害人徐某1散播二人间的不正当关系不满,共谋后于2015年10月11日23时许,在徐家门外用木棒击连续击打徐某1头部,致徐当场死亡。陈少会、卓本高作案后逃离现场。同月29日,陈少会、卓本高被抓获归案。原判决以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及提取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少会、卓本高共谋并先后持木棒击打徐某1头部致其死亡,二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徐某1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后均积极实施杀人行为,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别。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少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卓本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少会、卓本高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1、徐某4、苏某的丧葬费和因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953元。上诉人陈少会上诉提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徐某1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卓本高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别,卓本高起意杀死徐某1,其受卓本高邀约参与,量刑不应高于卓本高;其为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陈少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陈少会为从犯,且为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不应高于卓本高,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卓本高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卓本高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少会与原审被告人卓本高及徐某1(被害人,殁年44岁)、袁某2等人均有婚外性行为。因徐某1酒后曾多次散布陈少会与卓本高等人的不正当关系,致卓本高对徐某1忌恨并与向陈少会提出杀死徐某1,陈少会同意。2015年1O月11日21时许,卓本高打电话给陈少会共谋后,二人决定在当晚实施杀人行为。随后,卓本高准备了木棒、口袋、绳子等杀人工具。23时许,卓本高、陈少会在位于珙县的徐某1家背后菜地碰面并商定了由陈少会将徐某1骗出家门后动手的方案。陈少会随即进入徐某1家中与徐发生了性行为并以让徐送其回家为由将徐骗出,行至屋外鸡棚处时,埋伏于此的卓本高持木棒突袭徐某1,徐遂与卓扭打并夺过木棒勒住卓颈项。陈少会见状上前抢夺徐手中木棒并假意劝解,徐某1遂将卓本高放开。卓本高再次与徐某1扭打时,陈少会持木棒猛击徐某1头部,徐向陈求饶时,陈仍连续猛击徐头部、腰部、腿部,致徐某1倒地死亡。陈少会、卓本高合力将徐某1尸体拖上田坎,用绳子将尸体捆绑后用木棒抬至徐艮成林地的一洞口,将木棒、口袋及徐某1尸体隐匿在洞中及洞口,并用杂草遮盖。同月29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四川省珙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0月25日17时许,唐某报案称在珙县徐某1住宅后面的山林树洞里发现一具尸体,怀疑是失踪多日的徐某1。公安机关遂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0月27日立案侦查。2.珙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明民警于2015年10月29日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陈少会、卓本高在各自家中抓获。3.珙县公安局制作的公(珙)勘[2015]K5115260000002015100127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珙县一山谷中徐艮成的山林里的一个垮塌洞内。山谷内有一小路通向徐艮成的山林,山林内见一杂草中踩踏出的小路,小路在山洞北侧3m处分开,一条向上通向山洞上方一平台,一条向下通向垮塌洞口平台。洞口上方平台距洞口垂直高3.3m。从洞口正上方至平台的杂草见一南北宽70cm的向下倒伏痕迹。洞口内见一臀部向上、双腿部向南侧平放、头向下呈扑倒状的尸体。洞口最宽处为41cm,最窄处为30cm,南北长160cm,呈马蹄形,洞内可见深度llOcm。尸体臀部上方40cm处见一15×6cm范围的泥土擦划脱落痕迹;尸体臀部上方距洞口北边缘105cm处见一长120cm的树枝东西横向放列于洞口上方,该树枝一端见撕裂破损痕迹;洞口上方距北边缘116cm处见一长llOcm的枯枝,该枯枝距洞口东壁38cm,呈东西斜方向放列;距洞口北边缘90cm处,紧靠东壁见呈东西放列的长83cm的枯枝;洞口上方130cm处见一小树,树枝呈向西侧下压状态,根部见一撕裂破损痕迹。紧靠尸体双腿部东侧与洞壁之间见一白色木棍,北侧压于尸体下侧,南侧可见30cm长度。尸体双大腿处缠绕一尼龙绳一直延伸至肩颈部,头部下方见一折叠的塑料口袋。将尸体转移至洞口西侧平台后,洞内见一白色木棍,长112cm,直径5cm,木棍一头端l5-17cm处见点状疑似血迹(棉签蘸取1)。在洞内底部见两个口袋。第一个为“通威”牌仔猪浓缩饲料口袋(实物提取2),长lOOcm,宽50cm,正面为红色,背面为白色,内见一双长25cm的红色毛线无跟拖鞋(实物提取3)。第二个为白色塑料袋(实物提取4),正面印刷字体大半脱落,隐约见“振文制米”字样,背面见黑色手写的“张正容”字样,长85cm,宽50cm。尸体上的尼龙绳(实物提取5)从尸体右肩部绕过颈部,下身绕过双大腿后,于腹部呈死结状态。4.珙县公安局公(珙)勘[2015]K5115260000002015110038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二被告人指认案发第一现场及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现场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30日13时30分对该两现场进行勘验。案发第一现场位于珙县徐某1住宅西侧水稻田内,水稻田中间见一96×53cm范围的谷桩踩踏痕迹。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现场位于群益村1组灯杆坡(小地名)的杉木林里。现场提取3件衣物,即黑色男式夹克及黑色男式外裤各1件、红色女式棉质上衣1件。5.辨认笔录、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川公(宜)鉴(DNA)字[2015]561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徐某1的妹妹徐某2、妹弟唐某辨认尸体照片,确认在珙县发现的尸体就是徐某1;经DNA鉴定,确认死者为袁某1之夫、徐某4之父徐某1。6.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川公(珙)鉴(法)字[20l5]1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6日对徐某1的尸体进行检验。尸体高度腐败,头部已白骨化。左侧头顶部颅骨有15×8cm缺损,骨折线由后侧延伸至左侧颞骨。颅内有10×5cm及5×2cm的颅骨片,脑组织已全部液化,左颧骨骨折,颅底骨折,上门牙完全缺失。右手上臂外侧淤血肿胀明显。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15天左右。鉴定意见:徐某1系头部受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7.珙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陈少会向民警供称作案后将所穿衣物交由卓本高处理。事后,陈少会在和卓本高交谈中得知卓将衣物丢弃在其老房子处山坡树林中。民警随即在当地村干部见证下,到陈少会所说位置进行搜查,发现并提取该衣物。8.辨认笔录、照片及同步视频:(1)2015年l0月30日14时30分,侦查人员将从树林里提取的衣裤出示后,珙县洛亥镇群益村村文书罗永相经仔细查看,辨认出蓝色外套衣服是卓本高的,因为卓本高平时经常穿这件衣服。(2)陈少会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同步视频,证明2015年l0月30日,陈少会逐一指认了其与卓本高会面的位置、敲徐某1的卧室窗户的地点、卓本高藏匿袭击徐某1的地点、卓本高与徐某1扭打的地点以及其用木棒殴打徐某1的地点、与卓本高将徐某1尸体拖上田坎的地点、与卓本高捆绑徐某1尸体的地点、与卓本高将徐某1尸体抛下山洞的地点、与卓本高藏匿徐某1尸体的地点、丢弃作案时所穿筒靴的地点及作案后藏匿手机的地点。(3)卓本高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同步视频,证明2015年10月31日,卓本高逐一指认了其与陈少会邀约会面的位置、藏匿袭击徐某1的地点、与徐某1扭打的地点、陈少会用木棒殴打徐某1的地点、与陈少会将徐某1尸体拖上田坎的地点、与陈少会捆绑徐某1尸体的地点、与陈少会将徐某1尸体抛下山洞的地点、与陈少会藏匿徐某1尸体的地点、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地点、放置作案时捆绑徐某1尸体所用绳子的地点、拿殴打徐某1所用木棒的地点、拿作案时所用口袋的地点。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陈少会使用的电话号码183××××7916的客户名称是卓本高,2015年l0月11日21:03被叫电话号码159××××1189(卓本高)时长20分11秒,21:30主叫电话号码132××××0910(袁某2)时长18分,23:27主叫电话号码159××××1189时长6分3秒,23:36被叫电话号码159××××1189时长3分23秒,次日05:43主叫159××**1l89时长1分52秒。通话记录显示自20l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陈少会与卓本高、袁某2通话频繁。l0.珙县公安局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少会、卓本高及被害人徐某1的身份、年龄信息情况。11.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明袁某1是徐某1之妻,其最后一次见徐某1是在2015年农历8月29日(公历1O月11日)。当晚袁某1和徐某1分房睡,袁某1和儿子徐某4睡一间。袁某1先听见徐某1咳嗽,后听见徐某1开门的声音。开门后不清楚隔了多久,袁某1听见其家背后打得响,是有人用木棒打人的声音,又听见徐某1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当时袁某1睡得迷糊,没有在意。又睡了一会儿,袁某1才出门去看,但没有看到人。从此之后,袁某1就没有见过徐某1。袁某1还证实,徐某1以前就有半夜外出的情况,去哪里不会给袁某1说,袁某1也从来不问。徐某1喜欢喝酒,每天都要喝,经常喝醉,喝醉了乱骂人。徐某1失踪两三天后,陈少会告诉袁某1,说徐某1和他表妹到外面打工了,不会回来了,让袁某1好好把徐某4带着。1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1是唐某妻子徐某2的三哥。唐某和徐某2从袁某1处得知徐某1在l0月11日晚上失踪,先以为徐某1外出务工了,但过了几天徐某1仍音信全无。向徐之妻袁某1询问徐某1失踪前的情况时,袁某1说她带儿子徐某4睡觉时听到徐某1在屋外喊了一声“不要打”,袁出门查看时又没有看到徐某1。唐某和徐某2便发动群众和亲戚在风洞村及周围寻找,同时还制作寻人启事在张贴,但都没有消息。20l5年l0月25日下午2时许,唐某等人再次在徐某1家周围寻找时,徐艮成说徐某1家对面的小山坡那边有一个洞子未找过,唐某随即过去找。走到洞子附近时,唐某看到地上的杂草有人踩过的痕迹,就顺着踩过的痕迹寻找。期间,唐某闻到一股恶臭,在沿着恶臭味寻找后看到很多苍蝇在一个小山洞的洞口处飞,走过去就看见山洞里有一具尸体。1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其兄徐某1失踪后,徐某2找与徐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邻居陈少会打听情况,陈少会说徐某1可能与他表妹出远门了。到徐某1家问袁某1,袁称当晚听见徐某1在外面喊“不要打了”的声音。徐某2查看徐某1卧室,发现徐某1的随身物品包括烟杆、酒壶、手机都放在房间内的桌子上,他仅有的两双鞋子也在房间里。袁某1虽然智商不高,但不会说假话。徐某2认定徐某1出了意外,就开始到处寻找,l0月25日,找到徐某1的尸体。14.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1日21时30分许,陈少会打电话给袁某2说徐某1喝酒后喜欢乱说,如果徐某1再这样乱说,她就两棒打死徐某1,袁某2说不关自己的事。凌晨两、三点,陈少会又给袁某2打电话,袁就去约定的地点“天堂湾”接陈少会到家中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陈少会给袁某2说徐某1永远不会去找她了。两三天后,袁某2又与陈少会发生性关系后,陈少会说打死徐某1后用绳子和扁担把徐某1挑到徐某1房子背后弯弯里面的一个洞里丢了。过了几天,陈少会在地里做活时又跟袁某2说她喊去帮忙的人打不过徐某1,她就打了徐某1。此后陈少会还告诉袁某2:她为了把徐某1骗出门,还在作案前与徐发生了性行为。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徐某1是其邻居,喜欢喝酒,徐某1说过他和陈少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陈少会因为徐某1到处乱说她、坏她名声,还打过徐某1。16.苏忠维的证言,证明其是陈少会丈夫,和徐某1是邻居。徐某1平时喜欢喝酒。大约一个月前,苏忠维听周围邻居说陈少会和徐某1吵过架,但因他们第二天就和好了,苏忠维就没有在意这件事。苏忠维是煤厂的瓦检员,农历20l5年8月29那天晚上上夜班,未离开过煤厂。陈少会的电话号码是183××××7916,苏忠维基本上没有给陈少会交过话费。2015年l0月28日下午,陈少会说她的手机卡掉进家里厕所了。l7.证人卓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卓某是卓本高之子,刘某是卓本高的二儿媳妇。卓本高与妻子陈子会关系不好,老房子卖后,卓本高仍住在老房子里。六、七年前,卓某及家人听说卓本高与陈少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卓本高不承认。1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何某和卓本高一起住在老房子里,该房是十年前何某向姨父卓本高购买的,卓一直没有搬走。卓本高晚上随时都在打电话,与他通电话的声音是女子。有时候晚上或半夜有人找卓本高,卓本高就把人带进他的房间。卓本高的卧室是锁着的,何某没有进去过。19.证人袁某3的证言,证明袁某3的丈夫叫李宗才,小名“李某”。袁某3家房子外面堆的木棒是李宗才从外面砍回来的,有些用来烧,有些用来做洋铲把,平时都堆在外面,基本上没怎么管。卓本高的老房子就在袁某3家上面的坡上,卓本高出门、回老房子都要路过袁某3家。20.被告人陈少会的供述,供称在两年前,陈少会和卓本高、袁某2、徐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1爱喝酒,喝酒之后爱把陈少会和卓本高、袁某2、徐某1有不正当关系的事情到处乱说。陈少会和卓本高为此都很冒火。案发前一段时间,因徐某1喝酒之后又到处乱说,卓本高向陈少会提出把徐某1整死,因陈少会没有同意,卓本高就没有下手。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徐某1喝酒之后到陈少会家里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因陈少会拒绝,两人就发生了抓扯,陈少会抓伤了徐某1的脸,徐某1没得逞就骂着离开了。过了两天,徐某1喝醉酒后又到陈少会家门前乱说,陈少会和徐某1吵了几句后又抓扯起来,抓扯中陈少会被徐某1用洋铲打伤手臂。之后徐某1又去找到卓本高乱骂,还大声把陈少会和卓本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在大白天说了出来。事后卓本高找到陈少会,说他下定决心要把徐某1整死,陈少会因对徐某1遂同意,二人商量在农历八月二十八九下手。农历八月二十九日21时许,陈少会打电话问卓本高什么时候动手,卓本高说等到凌晨。挂电话后,陈少会打电话给袁某2说她准备要去整死徐某1,喊袁某2一起去,袁拒绝了。24时许,卓本高打电话给陈少会说东西已经准备好,叫陈少会到徐某1家背后的菜地里去。挂了电话,陈少会就赶到约定地点,看见卓本高准备了一根一米左右的木棒、两个白色编织口袋、一根一丈长的尼龙绳。卓本高叫陈少会去把徐某1骗出来,陈少会即到徐某1睡的那间屋外敲窗户。徐某1开门后,陈少会进屋与徐某1发生了性关系。离开的时候,陈少会以一个人害怕为由,让徐某1送她出去。当徐某1把陈少会送到徐某1屋外鸡栏处时,卓本高从鸡栏旁边跑出来用木棒打徐某1头部,随后两人扭打起来。开始时,陈少会因害怕徐某1没有被卓本高打死会迁怒她,就跑开了。但没跑两步,陈少会看见卓本高掉落到田里去了,徐某1站在田坎上用木棒勒着卓本高颈项,就跑过去抢徐某1手里的木棒,并劝他们不要打了。徐某1放开后,陈少会就将卓本高拉上田坎。之后卓本高又上去和徐某1扭打到鸡栏旁边的那块鱼塘里,陈少会就跑过去抢过徐某1手里的木棒,用木棒打了徐某1的头部两、三下。徐某1被打后说:“不要打了,我以后不乱说了。”但陈少会想到徐某1到处说她和卓本高、袁某2乱搞男女关系,心里气不过,就又用木棒打了徐某1头部、腿部和腰部,之后徐某1就倒在鱼塘里不动了。后来陈少会问卓本高徐某1死了没有,卓本高说死了,陈少会就提议把徐某1的尸体搬到徐艮成地里的一个坑里,因为陈少会租了徐艮成的那块地来做,知道那里有个坑,是挖过流金沙的洞子。二人将徐某1的尸体从鱼塘里抬起来后,想用事先准备的口袋将徐某1的尸体套上,但因口袋套不上,就用绳子先在徐某1的肩颈部绕了两圈,再将绳子从徐某1的背部绕过去将徐某1的双腿捆上。将尸体捆好后,二人用木棒从徐某1的腰背部穿过抬起走。抬的时候先是卓本高在前,陈少会在后。抬到坑上坎子的时候因卓本高走前面爬不上去,就换成陈少会在前、卓本高在后一直抬到徐艮成的地里。在坑上面的坎子处将徐某1的尸体放下来后,二人先将木棒和口袋丢进坑里,然后又将尸体推下去。之后陈少会和卓本高又从坎子上滑下去到尸体旁,提着徐某1的尸体将尸体丢到坑里面。扔进坑里时徐某1的身体是趴着的,头部朝着坑底靠近坑壁。没有将捆尸体的绳子解开。卓本高用树枝、杂草和泥巴将尸体简单掩埋之后,二人就离开了,当时已经是凌晨4时许了。离开现场后,卓本高直接回家去了,陈少会则去袁某2家和袁发生了性关系,还告诉袁说她已经将徐某1整死,袁说不关他的事。在杀死徐某1四、五天后的一个下午,陈少会碰见在地里干农活的卓本高,就对卓本高说之前扔徐某1尸体的那个坑里面太窄,尸体的脚还露了点出来,看能不能再把尸体弄进去点。当晚23时许,陈少会和卓本高在徐某1屋后面的地里碰面后又去那个坑边,陈少会拿电筒照亮,卓本高提着尸体往坑底推。因坑底太窄推不下底,卓本高就捡了一根干树枝捅坑壁的泥巴。因捅了几下都不能把坑壁的泥巴捅下来,卓本高就将那根干树枝扔进坑里,掀了点杂草来把坑口遮住。当时看见徐某1的尸体已经发白。陈少会还供认,她在农历8月29日晚出门前准备了一双筒靴放在门外,还专门穿了一件旧衣服。当晚徐某1穿的是黑色长袖外衣和一条深色长裤,脚上穿的一双红色毛线拖鞋。将徐某1打死后,她发现徐某1穿的那双拖鞋掉落在鱼塘里,就把拖鞋捡来放进卓本高带的其中一个编织口袋里,扔尸体时,将拖鞋随着编织口袋一起扔进坑里。作案后,二人走到卓本高的老房子附近的一个岔路口分手时,她把身上的旧衣服脱下拿给卓本高,让卓本高拿去销毁。后在回家途中,她将脚上穿的简靴和袜子丢在自家的田里。她的电话卡是卓本高买的。陈少会当庭辨认出其用来打死徐某1的工具木棒,辨认出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和用来捆装尸体的口袋、绳子。21.被告人卓本高的供述,供认因徐某1到处散布卓本高和陈少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卓本高产生杀害徐某1的想法并告知陈少会。农历20l5年8月29晚上九、十点钟,卓本高给陈少会打电话说就在今晚干,陈少会同意。卓本高遂提出让陈少会先到徐某1家与徐发生性行为,次日凌晨一、两点钟把徐骗出来打死的方案并准备了一根五、六尺的木棒和一根十米左右的尼龙绳、两个塑料编织口袋。木棒是卓本高在经过李某家门口时看见觉得适合打人,就带回了家。编织口袋是卓本高路过大儿子卓某的场坝时,在鸡罩上拿的。次日凌晨,徐某1和陈少会从徐家出来,卓本高从隐藏处出来用木棒朝徐某1的头上打去,结果打偏了,徐某1回头抓住木棒与卓本高扭打起来,卓本高被徐某1打到徐某1家的田坎下面,陈少会不知怎么拿到了木棒,就用木棒打徐某1。徐某1被打后一直喊陈少会不要打了,但陈少会没有理会,继续击打徐某1。徐某1被打倒在地上后,卓本高就从田坎下爬上来,见徐某1在地上没有动了,估计已经死了。陈少会提出将徐某1尸体丢在曹田湾那个小洞,二人就用塑料口袋去套徐某1的头和脚,但套不住,就直接把徐某1的颈项、腰和脚拴好,像农村抬猪那样把徐某1抬着走。走到洞口上方平台,先把木棒扔到洞里,再把编织口袋扔进去,最后把徐某1的尸体从上面推下去。尼龙绳是捆在徐某1的尸体上连同尸体一起扔进洞里的。之后,二人又从上面滑下去,把尸体推进洞里面,并弄了点杂草来将洞口遮了一下。当时尸体是头朝洞里面,脚朝外面。陈少会把衣服脱给卓本高,卓本高将自己作案时穿的一件蓝色外衣、一条蓝色长裤和陈少会的红色衣服一起丢在卓本高的老房子旁边的杉木林里。打死徐某1五天后的一个晚上,卓本高和陈少会又去藏尸体的地方处理尸体,想把尸体藏深一点,但是因为洞子太小,尸体推不进去,就用洞子旁边的杂草和树枝把尸体掩埋了一下。卓本高当庭辨认出其用来击打徐某1的工具木棒,辨认出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和用来捆装尸体的口袋、绳子。卓本高还供认,陈少会的手机卡是由其购买并充费的。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少会及原审被告人卓本高因对徐某1散播其隐私而不满,经共谋后共同持木棒连续击打徐头部致徐死亡,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少会、卓本高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陈少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卓本高提议至实施均占主导地位应为主犯的意见;卓本高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卓本高应为从犯的意见。经审查,卓本高系杀害徐某1犯意的提起者,邀约陈少会一同作案,准备作案工具,指使陈少会将徐某1骗出家门后行凶;陈少会积极参与共谋并按计划将徐某1骗出家门,在卓本高与徐某1打斗中处于劣势之时,陈少会假意劝和并乘机夺过徐某1手中木棒后连续猛击徐某1头部致徐某1当场死亡。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可不划分主从,原判定性准确。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陈少会上诉及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陈少会量刑不应高于卓本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虽然系二被告人共谋并共同致死被害人徐某1,但徐某1的死亡结果是陈少会持木棒连续打击其头部所致,陈少会的罪责大于卓本高。原判决对陈少会略重于卓本高的量刑,与本案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陈少会上诉及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未充分考虑本案被害人有过错,陈少会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卓本高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未充分考虑其从轻情节,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徐某1酒后散布陈少会、卓本高等人的隐私,对引发本案虽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陈少会、卓本高的从轻情节在原判量刑时已充分考量,二审不再适用,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少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静宏审 判 员 敬建华审 判 员 翟开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如桥书 记 员 杜春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