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某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35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莫某铨,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铨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莫某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莫某铨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被告人,双方已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赔偿款已支付;3、被告人莫某铨自首后坦白交代,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莫某铨到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时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的儿子曾某良与粤BU3xx8号车的车主深圳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1、被害人曾某强在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由某某公司承担人民币95万元,因某某公司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由某某公司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支付人民币95万元;2、某某公司资源另行支付曾某良人民币18万元。曾某良已收到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3万元,曾某良对被告人莫某铨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莫某铨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莫某铨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莫某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