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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兵与田儒军、田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田儒军,田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42号原告李兵,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田儒军,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田红梅,女,约40岁,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九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田儒军、田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对被告田儒军、田红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