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兵与田儒军、田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田儒军,田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342号原告李兵,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田儒军,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田红梅,女,约40岁,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九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田儒军、田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对被告田儒军、田红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