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茹过与杨冬青、王运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茹过,杨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杨茹过,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杨冬青,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杨茹过与被执行人杨冬青、王运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茹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291元及诉讼费3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冬青自觉履行了4324元,现申请执行人杨茹过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