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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蹇福华与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福华,王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46号原告:蹇福华,男,汉族,1938年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王光海,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蹇福华与被告王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蹇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蹇福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