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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708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宗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