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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8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法林与张宪锋、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林,张宪锋,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711号原告:孙法林,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延安化工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宪锋,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孙海燕,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川县。原告孙法林与被告张宪锋、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法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林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孙法林负担。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人民陪审员  么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