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孙军、胡建英等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7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建新,孙军,胡建英,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强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符海强,蒋娟,孙磊,广州微积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铁伟、屈楚君,分别是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张凌惠、均是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军,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审被告:胡建英,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原审被告: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符海强。原审被告:广州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敬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修贤、于国靖,均是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强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赵复文。原审被告: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超。原审被告:符海强,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原审被告:蒋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原审被告:孙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广州微积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红剑。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6号。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孙军、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出具的《借条》载明“4、发生纠纷,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由出借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紫琦 来自: